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送达公告
2026年130号
青岛木之源工贸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36903023712)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,我局决定对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二 通 〔2025〕433号)予以公告送达。文书内容见附件。
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,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,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三科(地址: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;联系电话:0532-55690017)领取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二 通 〔2025〕433号)书面文本。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(《催告书》、《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》为60日),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。
附件: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2026年4月3日
附件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税务事项通知书
青税稽二通〔2025〕433号
青岛木之源工贸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36903023712):
事由:变更稽查检查人员;
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。
通知内容:检查人员由曹青、姜东变更为赵亚琦、傅刚。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2025年7月3日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送达公告
2026年130号
青岛木之源工贸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36903023712)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,我局决定对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二 通 〔2025〕433号)予以公告送达。文书内容见附件。
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,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,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三科(地址: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;联系电话:0532-55690017)领取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二 通 〔2025〕433号)书面文本。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(《催告书》、《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》为60日),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。
附件: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2026年4月3日
附件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税务事项通知书
青税稽二通〔2025〕433号
青岛木之源工贸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36903023712):
事由:变更稽查检查人员;
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。
通知内容:检查人员由曹青、姜东变更为赵亚琦、傅刚。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2025年7月3日